员工因天花板掉落砸伤获赔 超市被判担责,安全保障义务扩大解析
员工因天花板掉落砸伤获赔
最近,北京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审理了一起发生在非公开运营场所的伤害赔偿案件。案件中,王某在一家超市工作时因天花板掉落受伤,随后提起诉讼并获得了赔偿。超市方提出上诉,声称事故地点不属于公共区域,拒绝赔偿。法院最终认定,尽管王某受伤的地方不是对公众开放的区域,但它仍是超市的经营场所。根据法律,超市作为经营者有责任保障在其场所内工作人员的安全,包括提供安全的工作条件。因此,超市需对王某的伤害承担赔偿责任。员工因天花板掉落砸伤获赔!
对比2010年实施的《中华人民共和国侵权责任法》,2021年起实施的《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扩展了安全保障义务的适用范围,不仅包括公共场所的管理者,也涵盖了经营场所的经营者和管理者。
具体案情显示,A公司与某超市合作,王某作为A公司员工被派遣到该超市的豆制品促销区工作。2022年6月6日,王某在工作中因天花板掉落受伤。一审判决超市因未履行安全保障义务而需赔偿王某医疗费、误工费等损失。超市则上诉称,事故区域是租给A公司的专用区域,不属于《民法典》第1198条规定的经营场所或公共场所,应适用关于建筑物脱落责任的第1253条。然而,二审法院不接受这一理由,指出即使该区域不对公众开放,其作为经营场所的一部分,超市仍需承担安全保障义务。
法官解释说,经营场所即便不对公众普遍开放,只要可能有不特定人员进入,就具备一定的公共性。例如,虽然某些时刻可能只有一名员工在特定区域,但这不改变其潜在的公共属性。因此,即使该区域日常只允许A公司的员工进入,由于具体指派哪位员工并不固定,它仍被视为具有公共性。
此外,法官还阐述了安全保障义务与建筑物脱落责任的区别与可能的重叠。在某些情况下,如建筑物管理人未能防止脱落事故并导致伤害,既可能违反安全保障义务,也可能构成建筑物脱落责任。受害者可以根据法律规定选择提出赔偿请求的依据。本案中,超市作为经营者和建筑物管理者,双重身份使其同时面临安全保障义务和建筑物脱落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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