男子打死孕妻26年后落网,以过了20年追诉时效为由求判无罪!二审驳回上诉判其无期

据都市时报9月23日报道:近日,安徽省高级人民法院的一份二审刑事裁定书公开:家暴致孕妻身亡的詹某虎被判处无期徒刑。其曾上诉求判无罪,理由是过了20年追诉时效,最终被驳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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潜逃26年再婚出轨又家暴

1996年7月31日下午2时左右,詹某虎趁家中无人之机关闭门窗,对崔某红进行责骂并实施殴打。下午四五时许,詹某虎见崔某红昏迷不醒,遂跑到酒厂门口经营的粮油店内告知父母,后母亲凌某芳找来医生在家给崔某红输液保胎,因崔某红一直昏迷不醒,医生建议送医院治疗。当晚8时许,詹某虎等人才用三轮车将崔某红送至颍上县人民医院抢救,但崔某红经抢救无效后死亡。在崔某红被抢救期间,詹某虎逃匿。

经鉴定,崔某红怀孕三个月以上;崔某红全身有数十处生前损伤,除右前臂和右足第四趾各一划创外,其他所有创伤均系钝性物所致,其中有棍棒伤和鞋底伤;损伤均系直接外界暴力所致,可以排除楼上摔下致伤;颅脑损伤为致命伤,脑挫裂伤、硬膜下血肿造成脑水肿、脑疝、继发脑干损伤是死亡的直接原因。鉴定结论为:孕妇崔某红系直接外界暴力作用于头部造成严重颅脑损伤而死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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另查明:詹某虎作案后化名林某,逃窜至陕西、河南、山西等地,2001年与河南温县人任某玲在当地结婚,2016年与当地人史某沙发生婚外情。其间,詹某虎曾殴打任某玲、史某沙,并致史某沙身体大面积淤青。2022年3月28日,西安市公安局新城分局民警在山西省泽州县某村将詹某虎抓获。

以20年追诉时效已过为由求判无罪

安徽省阜阳市中级人民法院审理认为,詹某虎因性格凶暴故意伤害被害人身体健康,致被害人死亡,其行为已构成故意伤害罪,应依法惩处。詹某虎漠视夫妻关系,长期家暴被害人,性格凶残,以殴打他人为习。犯罪后詹某虎为逃避法律制裁,长期潜逃,潜逃期间恶习不改。被抓捕后仍拒不认罪、悔罪,依法应予严惩。法院一审判决,被告人詹某虎犯故意伤害罪,判处无期徒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

詹某虎不服,提起上诉,要求改判无罪。其理由是,颍上县公安局在案发多年后才立案,已经超过追诉时效20年。原判认定事实不清,证据不足。本案证据不能形成完整锁链,对所认定的事实没有排除合理怀疑。

20240923172242.png图源:都市时报

安徽省高级人民法院二审认为,上诉人詹某虎家暴成性,动辄伤害崔某红,案发当天暴力殴打崔某红,导致崔某红经抢救无效死亡,其行为已构成故意伤害罪,应依法惩处。詹某虎漠视婚姻关系,在崔某红怀有身孕的情况下仍施暴被害人,施暴遍布崔某红全身,犯罪手段残忍。詹某虎潜逃近26年,在异乡生活期间,家暴恶习不改,违背公序良俗;归案后拒不认罪,毫无悔罪表现,足见其主观恶性深,人身危险性大。

关于本案诉讼时效。经查:依照1979年《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七条的规定,在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公安机关采取强制措施以后,逃避侦查或者审判的,不受追诉期限的限制。1996年8月15日,公安机关决定对詹某虎刑事拘留,詹某虎为逃避侦查,先后逃往江苏、河南等地隐姓埋名生活,故本案依法不受追诉期限的限制。

原判综合考量詹某虎犯罪的事实、情节及危害后果等因素,按照1979年《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的规定,对其判处无期徒刑适当。裁定驳回上诉,维持原判。本裁定为终审裁定。

何为20年追诉时效?

关于追诉时效,是指刑法规定的,对犯罪人进行刑事追究的有效期限,超过此期限,司法机关就不能追诉,即不能再追究刑事责任。按照刑法规定,追诉时效的档次分为:五年、十年、十五年与二十年。

(1)法定最高刑不满五年有期徒刑的,经过五年就不能再追诉。

(2)法定最高刑为五年以上不满十年的,经过十年后就不再追诉。

(3)法定最高刑为十年以上的有期徒刑的,经过十五年的不再追诉。

(4)法定最高刑为无期徒刑、死刑的,经过二十年:如果二十年后认为必须追诉的,必须报请最高人民检察院核准。

按照《刑法》第八十九条规定,追诉期限应该从犯罪之日起计算到审判之日为止,只要在审判之日还没有超过诉讼时效的,就可以追诉。

追诉期限还可以延长,具体包括如下两种:一是在人民检察院、公安机关、国家安全机关立案侦查或者人民法院受理案件以后,逃避侦查或者视频的,不受追诉时效的限制。一是被害人在追诉期限内提出控告,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公安机关应该立案而不予立案的,不受诉讼时效的限制。

同时,除了上述两种情形,如果犯罪人犯新罪,依然要受诉讼时效的限制。

极目新闻综合都市时报、红星新闻、新疆麦盖提检察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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